10月18日,24直播网报道,据众多韩国媒体报道,韩国最高法院第三审判庭近期对蔚山现代足球俱乐部球员金英权提起的针对蔚山地方税务局的综合所得税征收决定撤销诉讼案进行了最终裁决,否定了金英权的上诉请求,并确认了最初的判决结果。
在2023年6月,蔚山地方税务机构发布了一则通告,指出韩国足球运动员金英权在2019年至2021年效力于大阪钢巴期间,在提交国内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对税收抵扣的处理存在失误。根据这一通告,金英权需额外支付总计83亿3083万韩元(相当于人民币约4165.449万元)的款项,这一金额包括了额外的税费。
据税务机构分析,金英权在2018年于我国缴纳的税款中,存在未能抵扣的金额共计65亿020万韩元。在申报2019年至2021年间的日本活动相关综合所得税时,其未按国家划分对上述未抵扣金额进行分别处理,而是将其整体合并抵扣,此举违反了《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17条第7项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分别计算外国税额的抵扣限额。
据金英权一方所述,该规定仅针对那些“在两个或更多国家设有营业场所”的情境,然而,他在2019年至2021年间效力于日本,因此他认为该规定不适用于他。此外,他坚称,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他和他的家人主要居住在日本,因此他们不属于“国内居民”,不应被视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然而,一审、二审以及最高法院均未接受他的这些观点。
在二审中,金英权的在中国适用的税率为大约43.9%,而在日本则约为20.4%。若采纳其建议,将中国税款结转部分与日本下一年度税款合并计算,此举将直接抵触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更新宗旨,该宗旨旨在遏制通过低税率国家进行过度抵消已缴纳的外国税款的策略。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在处理超出外国已缴纳税收抵扣上限的结转抵扣金额时同样有效,并且这些规定亦适用于纳税人在多个国家拥有境外分支机构,且涉及不同纳税年度的情形。
法院对非本国公民的诉求进行了审理,并据此判定金英权不仅在日本设有住所,且其家庭成员亦居住在首尔的住宅中。此外,法院指出金英权将大部分在日本获得的收入汇回国内,并在韩国赚取了租赁业务及足球教育领域的收益,因此驳回了其主张。
在36岁之龄,金英权曾于2012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为广州恒大效力。随后,他在2019年年初加盟了大阪钢巴,直至2021年12月结束其在该队的职业生涯。